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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3年全年团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2014-01-15 09:04:00

  各基层团组织:

  团费收缴工作是团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增强团员意识、加强团员与团组织的有机联系、促进团的建设的有效措施。请各单位按照团章的规定,认真核定,按时上缴,做好2013年全年团费收缴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各基层单位在收缴团费时,应参照《关于团费缴纳和管理使用的规定》中规定的团费收缴额度和比例。

  2、团费的缴纳和管理使用办法是由团中央统一制定,各级团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团费收缴的比例和数额。

  3、请各单位于2014年1月13日前完成2013年度1至12月的团费收缴工作,将团费上缴至团区委办公室。

  4、团费以现金形式上缴,由团区委出具缴费相关收据凭证。

  5、团区委将对各基层团组织的团费收缴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予以通报。

  地    址:海淀区政府第一办公区东配楼401团区委办公室

  联 系 人:杨洁

  联系电话:82510484

  附件1:关于团费缴纳和管理使用的规定 

  海淀团区委

  2013年12月16日

  附件1:

  关于团费缴纳和管理使用的规定

  共青团员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缴纳团费不仅是为了给团的活动提供部分经费,而且是保持团员与团组织的经常联系、增强组织观念和履行团员义务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团中央和团市委有关文件精神,现将团费的缴纳、管理、使用办法规定如下:

  一、关于团费的缴纳:

  1.凡有工资收入的团员,每月以比较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为基数(见注),按以下比例缴纳团费:

  (1)每月固定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缴纳月固定工资收入的0.5%。

  (2)每月固定工资收入在400元以上者,缴纳月固定工资收入的1%。

  临时工、协议工团员,在有工资收入期间,按上述规定的比例缴纳团费。

  2.无固定收入的农民团员每月缴纳团费0.10元,有固定收入的农民团员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缴纳团费。

  3.学生团员每月缴纳团费0.10元。

  4.城市和农村中从事个体经营的团员,每月按上一季度缴纳所得税后平均月收入,参照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缴纳团费。

  5.没有经济收入或依靠抚恤、救济为生的团员,每月缴纳团费0.10元。

  团员确有生活困难,无力缴纳团费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大会讨论同意,上报团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可以少缴或免缴团费。

  6.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缴纳团费。自觉缴纳团费者不限。

  7.团员除按规定缴纳团费外,本人自愿多缴者不限。

  8.团员应自觉向所在团组织缴纳团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缴纳或不能按月缴纳时,经团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团员代为缴纳或预缴、补缴。预缴、补缴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9.对不按规定缴纳团费的团员,团组织应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团费者,按自行脱团处理。

  二、关于团费的管理和使用:

  1.各级团组织上缴、留用团费比例规定如下:

  (1)团区委直辖的独立团总支或独立团支部,经团区委同意,收缴的团费可留用50%,其余上缴。

  (2)团的基层委员会,收缴的团费可留用50%,其余上缴。

  2.区属各基层团委、独立团总支、独立团支部每半年向团区委上缴一次团费。

  3.团费应由各级团委组织部门统一管理,要建立和健全团费管理制度,严格团费使用的审批手续。团费是团的经费来源之一,主要用于团的活动,团员、团干部教育、培训、奖励,订阅团的报刊,其它有关方面的必要开支。不能把团费用于团员、团干部的生活福利,严禁用团费请客送礼。

  4.团区委将每半年一次对基层团组织的团费收缴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予以通报,表彰先进,督促后进。

  注:每月固定工资收入总额包括:

  ● 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

  ●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不包括政府特殊津贴)、奖金(指作为工资部分的奖金,不包括一次性重奖和年终一次性奖金。下同)。

  ●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

  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各类津贴奖金)。实行年薪制的人员按月平均收入计算。